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簡字第803號
被 告 陳能釧
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33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能釧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,處
拘役參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
證據,除證據部分增列「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、土地所有權狀影本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陳能釧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。爰
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經人提告侵入建築物而涉訟之情形,此有卷附之
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可參(偵字第3368號卷第7至10頁,本院卷第9至11頁),竟仍未知收斂,在未確認本案建築物是否確屬廢棄無人管領而可任意進出之下,僅因個人興趣,即擅自侵入他人所有之建築物直播拍攝影片,毫不尊重他
人權利,亦欠缺法治觀念,所為實非可取;兼衡被告
犯後坦承客觀事實,但未能與
告訴人
和解獲其諒解;另
參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,從事自由業,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
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(附
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
書記官 楊意萱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
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1年以下
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